(一)参保范围
1.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党政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单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6%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最高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在职职工个人按核定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全市上年度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8%的比例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参保缴费办理时限(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到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录)用人员的,应当在招(录)用后的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其所招(录)用人员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新参保的人员,可随时参保缴费,当年缴费金额按参保之月至当年12月的实际月份计算;续保人员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应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10日缴纳。
三、待遇享受(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后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其欠费期间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补缴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三)参保人员因判刑、服役的,判刑、服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判刑服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服役前已缴清最低年限并办理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后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服刑前已批准养老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连续缴费至最低年限但未及时办理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后可补办医保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在我市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第一次参保,在缴费期满12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按新参保对待,在新缴费期满12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缴费的,在缴费期满12个月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相关规定(一)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1.单位参保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8%计入,45周岁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计入。
2.参保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3.2%计入。若养老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2%计入。若养老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高于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上年度全市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3.2%计入。
(二)个人账户按年计息。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余额可以继承。
(三)参保人员在向市外转移时,可将个人账户余额随同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的,可划转至本人金融账户。
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人员(除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非本市户籍在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取得了本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设置两档,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全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基金运行情况测算确定,公布后执行。
三、参保缴费办理时限(一)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跨年度缴费,本年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需在本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
(二)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未按以上规定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续保的可中途参保。
四、待遇享受(一)正常续保人员在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居民住院、居民门诊统筹、居民特殊门诊,下同)。
(二)新增户籍(含取得居住证,不含新生儿)人员应在取得户籍(居住证)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转业退伍、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等人员,按医保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个人缴费金额自缴费当月起按月计算,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参保待遇。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属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缴费,个人缴费金额自出生之日起按月计算,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自费款所属期首日起90日后享受参保待遇。
(四)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未按以上规定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续保的可中途参保,个人缴费金额自缴费当月起按月计算,自缴费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参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居民、职工)
结算流程及报销比例
一、参保人员在市内、市外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其个人缴纳;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如实记录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医疗终结后90日内,由参保人或被委托人持相关有效凭据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经办点办理审核结算。
三、办理了特殊门诊的参保人员应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按病种在所选择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结算。选择异地非联网即时结算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其所选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经办点,对当年所垫付医疗费用进行费用结算。
四、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先申报认定病种再享受待遇,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疾病门诊病种不得超过5种。参保人员可根据就医需求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所有特殊疾病门诊病种的治疗机构。医院需在已公布的定点治疗机构中选择,医院在异地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中选择。参保人员患两个以上特殊疾病、选择两个治疗机构的,一个自然年度内仍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先到低级别治疗机构就医后到高级别治疗机构就医的,需进行起付标准补差;支付比例按照就医治疗机构标准执行。
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居民报销比例
职工报销比例
一档
二档
在职
退休
市内支付标准
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
92%
92%
90%
95%
医院
80%
85%
87%
92%
医院
78%
83%
85%
90%
医院
70%
75%
82%
87%
市外支付标准
医院
0
55%
60%
82%
87%
医院(不含港澳台地区)
1
45%
50%
82%
87%
最高支付限额
15万元/年
21.3万元/年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起付标准(一览表)医院级别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50
备注: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选择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医院起付标准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41种)第一类
1.重症肌无力2.癫痫3.痛风4.支气管哮喘5.肺间质纤维化
6.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第二类(1-10号病种)
1.高血压Ⅱ级及以上2.糖尿病3.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4.扩心病伴心功能不全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6.慢性阻塞性肺病7.帕金森氏病8.硬皮病9.类风湿性关节炎10.干燥综合征
第二类(11-28号病种)
11.精神疾病12.强直性脊柱炎13.冠心病伴心衰或伴严重心律失常14.风心病伴心衰或伴风湿活跃15.心瓣膜病换瓣术后16.安心脏起搏器术后17.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治疗18.活动性结核病19.肝硬化失代偿期20.慢性活动性肝炎21.肝豆状核变性22.肾病综合症23.慢性肾功能不全24.重症地中海贫血2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2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7.血友病28.阿尔兹海默病
第三类
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第四类
1.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其他类
1.多发性硬化2.普拉德-威利综合征3.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报销政策(一览表)特殊门诊类别
居民报销比例
职工报销比例
一档
二档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第一类
70%
40%
1
75%
50%
0
80%
60%
2
第二类(1-10号病种)
70%
40%
0
75%
50%
00
80%
60%
00
第二类(11-28号病种)
70%
75%
80%
第三类
70%
000
80%
000
90%
100
第四类
70%
75%
80%
20
其他类-多发性硬化
70%
00
75%
00
80%
其他类-普拉德-威利综合征
70%
00
75%
80%
00
其他类-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
70%
00
75%
80%
0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政策(一览表)缴费档次
起付标准
(元)
支付比例
自然年度
最高支付限额(元)
社区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一级、二级
医疗机构
一档
50
80%
60%
二档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两病”门诊报销政策(一览表)补助病种
起付标准
(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自然年度支付限额(元)
定点范围
高血压
0
50%
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
糖尿病
异地就医备案及结算材料一、长期异地就医备案长期异地就医申请办理条件为: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单位驻外工作人员。
二、省内异地就医临时备案临时异地就医省内备案分为外伤入院备案、急症抢救备案、转诊转院备案及普通住院备案。
我市对省内急症抢救、转诊转院及普通住院已进行统一备案且长期有效,参保人可直接在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单独备案。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省内外伤入院登记备案的申请条件为在市外省内发生外伤入院的参保人。
三、跨省异地就医临时备案异地就医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临时备案仅限转诊转院备案、拟赴外工作的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
异地就医人员办理跨省转诊转院登记备案的申请条件为因当地医疗水平有限,需转到省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参保人。
备案所需材料长期异地就医备案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
(一)填报《雅安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表》,单位参保人员需经单位签字盖章;(二)申请人的常驻地户籍、居住证、身份证、房产证之一的原件、复印件;(三)个人(无单位管理人员)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驻外工作人员
(一)单位填报《长期异地就医备案表》,需经单位签字盖章;(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长期异地就医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常驻地变更或注销)
省内异地就医临时备案
外伤入院备案
(一)在入院3日内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二)提供病历首页、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三)陈旧伤情可提供本伤情任意一次就医的结算单或首次办理异地外伤入院备案时的资料复印件。(省内外伤异地就医临时备案登记为一次有效,在产生该类型住院出院结算后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急症抢救备案
我市对省内急症抢救、转诊转院及普通住院已进行统一备案且长期有效,参保人可直接在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无需单独备案。
转诊转院备案
普通住院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临时备案
跨省转诊转院备案
(一)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医疗机构或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转院证,(二)办理转诊的医疗机构(个人)通过传真、网络等方式告知参保地医保局进行备案登记。(跨省转诊转院异地就医临时备案登记为一次有效,在产生该类型住院出院结算后备案登记自动失效。)
拟赴外工作的农民工和就业创业人员
(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既可在医院进行直接结算,(二)待提供常驻地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相关材料后可享受长期异地居住就医待遇。
结算所需材料结算方式
报销时间
报销所需资料
异地联网即时
结算
社保卡直接结算
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特殊门诊即时结算
每年12月10日前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二)《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表》;(三)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四)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检查报告(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五)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医疗终结90日内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二)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三)门急诊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四)处方底方(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五)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六)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急诊(须急症)、抢救与住院治疗不间断的,急诊(须急症)、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
出院后90日内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
(二)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三)门急诊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四)处方底方(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五)急诊诊断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
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未即时结算
出院后90日内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二)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三)住院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四)出院记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五)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六)其它材料:因报销情况需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向参保人员说明情况后,可要求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病历全套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等其他资料;若参保人员还符合其他支付规定的还需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发生意外伤害住院的,须如实填写《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病人情况备案表》)
市内意外伤害产生住院治疗
(一)提供住院病历(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二)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三)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市外省内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需即时结算
(一)在入院3日内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二)提供病历首页、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三)陈旧伤情可提供本伤情任意一次就医的结算单或首次办理异地外伤入院备案时的资料复印件。
生育保险待遇结算
出院后90日内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二)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三)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四)病历资料(出院证明或门诊病历资料);(五)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六)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参保人员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计划生育医疗费
出院后90日内
(一)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复印件;(二)医院收费票据,包括纸质发票(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或电子发票;(三)费用清单(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鲜章);(四)病历资料(出院证明或门诊病历资料);(五)参保人银行账户信息;(六)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参保人员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在我市连续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待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报销医疗费用(一览表)单位:元
生育医疗费用
居民
职工
一档
二档
在职人员
单位
退休人员
灵活
就业人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
1
2
2
1
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剖宫产
3
3
妊娠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
(含人工引产)
1
1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
特殊门诊申请流程医院变更流程
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结算流程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流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